
公告日期:2022-06-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仿智能”)的委托,指派金益亭律师、张轩瑜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就贵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均
完全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向公司股东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公告编号为 2022-020 的《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预先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
新公路 1005 号 3 幢 104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琳主持。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如下: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人,代表公司 8名股东,
共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2,202,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63%;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通知》相符;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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