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下称“康桥”或“本所”)接受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3 年 04 月 27 日公告的《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17 日 9:00-11: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截至 2023 年 0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7,7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64,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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