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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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58 号
致: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李翼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
了《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2024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
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股份共计79,36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9,3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9,3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26,718,6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吴子坚、陈顺芝、新余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摘要及 2023 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79,3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9,3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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