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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9:45:55 股吧网页版
大森机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517 证券简称:大森机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运作,保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司授权董事会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十七)审议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上述第(十六)项授权的前提条件:

(1)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范围或发行对象确定方法;

(3)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4)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确定办法;

(5)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6)募集资金用途;

(7)对董事会办理发行事宜的具体授权;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授权发行相关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除上述第(十六)项以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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