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韦艳律师、姜兆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因公司人员失误,
将会议名称写错,后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进行了更正并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点在大连市中山区人
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全体股东,原公告中出现的全部“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总计3058.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追认 2019 年偶发性关联交易》;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18、《关于公司董事任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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