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09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38535 证券简称:盛和信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述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公司原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清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认为:
被告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未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通知的情况下,自行作出了股东大会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日的次日披露了相关公告,质疑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 2021 年 5 月 6 日盛和信公司作出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6 日作出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被告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告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二)二审情况
被告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5 民初 5305 号民事判
决;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3.由刘伟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完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执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3-022
被告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执行上述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 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正积极处理各方关系。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3)京 03 民终 15807 号
北京盛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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