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3 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 正文......7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7
一、 问题 2:核心技术储备及保护情况 ......7
二、 问题 12:其他问题......28
第二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67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6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72
六、 发起人和股东 ......7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8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9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7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9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98
第三节 签署页 ......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3 年 12 月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天
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新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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