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小形、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本次
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 202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八)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九) 《关于 2023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三)《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十四)《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五)《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六)《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七)《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十八)《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