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3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E024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E024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注 2: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注 3: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2.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1
问题 3.业绩快速增长及持续性...... 6
问题 4.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 48
问题 5.向贸易类供应商采购的真实性...... 63
问题 6.其他财务问题...... 72
问题 2.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根据回复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1)朱鹏自 2008 年 8 月以来在南通大学化
学化工学院工作,2014 年 2 月至今,朱鹏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位并兼职研发
工作。(2)2023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朱鹏和南通大学签署三方协议,鉴于
南通大学曾为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作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 627.36 万元(不含税)的科研补偿费,该补偿费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发行人已
于 2023 年 11月 20 日支付完毕该笔科研补偿费。
请发行人:(1)结合朱鹏参与南通大学电池浆料相关研发项目情况,说明其与南通大学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保密约定或其他利益冲突,其在发行人参与的研发活动、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签署三方协议的具体背景,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 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补偿是否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是否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针对问题(1)、申报会计师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发行人回复:
二、说明发行人签署三方协议的具体背景,向南通大学支付 627.36 万元科
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补偿是否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是否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一)发行人签署三方协议的具体背景
发行人在 2013 年成立初期,实验场地较为简陋,故而朱鹏将公司试验设备与材料搬至南通大学处,借用其部分场地进行测试研究;2019 年发行人搬迁至新厂房并划分单独场地用以技术开发研究,至此之后发行人所有研发活动未再借用过南通大学场地;因此南通大学在 2019 年之前曾经为发行人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含其下属公司,下同)作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2023 年之前南通大学与公司未就上述支持进行沟通,不存在关于该等支持进行收费的要求和诉求,亦不存在关于费用的具体约定和定价;2023 年公司拟申请北交所上市,南通大学提出曾经为发行人研发活动提供过上述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希望公司能够给予
商一致,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朱鹏签订《三方协议》,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 万元(不含税)作为上述支持的科研补偿费,该笔科研补偿费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
(二)向南通大学支付 627.36 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及相应的会计处
理
1、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 627.36 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
发行人 2023 年 11 月向南通大学支付科研补偿费并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
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亦不属于其他费用补偿,仅作为感谢南通大学曾经对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发行人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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