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9 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正文 ......5
一、 问题 2: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5
第三节 签署页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3 年 12 月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律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天
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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