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是
见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科技”或“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2)002940号)。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6.2 应收账款”、“6.5 其他应收款”、“8.3.2 关联方资金
拆借”、“8.4.1 应收项目”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应收关联方长兴希
晶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11,557,699.72 元(原值 8,465,000.00 元,利息3,092,699.72 元),实质上占用公司资金;向关联方长兴宇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借出资金 2,469,318.44 元(本金 2,055,325.26 元,利息 413,993.18
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 14,027,018.16 元,已全额计提坏账。我们实施了函证、资料查验、期后收款检查等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对该
款项的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或有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由于公司 2018 年未完成与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阳鼎源”)
的对赌业绩,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涵、吴俊杰(四位股东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和平阳鼎源于 2019 年 1 月24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实际控制人以股份进行补偿,经过股份补偿后,目前平阳鼎源持有公司 21%的股
权。2021 年 6 月 30 日,平阳鼎源向实际控制人送达了《股份回购通知函》,
平阳鼎源提出在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这三个年度中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保证净利润的 80%,且三个年度连续亏损,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
平阳鼎源正式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并要求实际控制人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
支付回购款 32,305,479.45 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平阳鼎源在与实际控制
人签定的《股份回购通知函》中已确认了以上事项。至 2021 年 12 月,平阳鼎源经多次追讨,但实际控制人未按协议约定向平阳鼎源方支付回购款,对于回购款项的支付细节双方无法协商下来。
平阳鼎源就上述事项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实际控制人和公司,2022 年 2月 19 日双方已经协商撤销对公司的起诉(《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22 民初 689 号>》)并予以公告,依照《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522 民诉前调 7651 号>》已保全实际控制人相关资产,截至报告日双方未商定解决方案。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强调事项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 6 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宇
清科技公司流动资产 3,189.46 万元,流动负债 4,893.82 万元, 流动比率
65.17%,累计未分配利润-6,041.23 万元,说明公司中短期偿债能力弱。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针对 2021 年审计报告中出现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