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0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实际控制人涉诉进展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科技”或“公司”)2018 年股票发行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涵、吴俊杰与投资者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业绩对赌协议,由于公司未完成业绩对赌,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和《涉及诉讼进展公告》,长兴县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作出了(2022)浙 0522 民初 6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1、被告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杰、吴俊涵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32305479.45 元及利息(以 21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用于回购原告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的股权;
2、驳回原告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涵、吴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原告的申请,长兴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2021)浙 0522 民诉前调 7651
号),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保全了被告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涵、吴俊杰所持有
的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15,047,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34.99%。
冻结期限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2 月 9 日。
三、宇清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任期届满,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公
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相关工作。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实际控制人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三、 主办券商提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目前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规定,已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披露本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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