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8
- 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28号
关于给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科技、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
吴月民,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勤美,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俊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吴俊涵,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胡彬,时任董事会秘书。
戴中坚,时任董事。
郑晓春,时任副总经理。
- 2 -经查明,宇清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二、未及时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且涉及禁止性事项
宇清科技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2月8日,召
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向1名机构投资者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鼎源中锐” )发行 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7.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 万元。发行股份于2018
年4月24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8年2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吴俊杰、吴俊
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署《关于浙江
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一) 》 ) ,其中包含业绩承诺、上市对赌及股份回
购等特殊投资条款,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挂牌公司作为特
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禁
止性条款。
2019年1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吴俊杰、吴俊
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订《关于浙江
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 )对《补充协议(一) 》相关事项进行
- 3 -了后续安排,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派驻董事代表、股东代
表一票否决权、分红决定权等禁止性条款。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宇清科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1)浙0522民诉前调7651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公司
于2022年2月11日才补发公告《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涉案
金额32,305,479.4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83%。
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作为特殊投
资条款协议签署方之一,为协议义务承担主体,未能及时披露
特殊投资条款且条款涉及禁止性事项,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年12月
30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
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2016年8月8日发布)第一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
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 (2019年4月19日发布)第一、
二、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第4.1、4.2、4.3条的规定。
- 4 -时任董事长吴月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挂牌公
司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
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杰、吴俊涵为《补
充协议(一) 》 《补充协议(二) 》签署方之一,知悉特殊投资条
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特殊投资条款且协议内容涉及禁止性条款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1.4条、第1.5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 (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负有责任,其知悉《补充协议(一) 》 《补
充协议(二) 》相关事实及重大诉讼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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