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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08 16:21:23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8

- 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28号

关于给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科技、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

吴月民,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勤美,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俊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吴俊涵,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胡彬,时任董事会秘书。

戴中坚,时任董事。

郑晓春,时任副总经理。

- 2 -经查明,宇清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二、未及时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且涉及禁止性事项

宇清科技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2月8日,召

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向1名机构投资者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鼎源中锐” )发行 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7.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 万元。发行股份于2018

年4月24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8年2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吴俊杰、吴俊

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署《关于浙江

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一) 》 ) ,其中包含业绩承诺、上市对赌及股份回

购等特殊投资条款,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挂牌公司作为特

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禁

止性条款。

2019年1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吴俊杰、吴俊

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订《关于浙江

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 )对《补充协议(一) 》相关事项进行

- 3 -了后续安排,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派驻董事代表、股东代

表一票否决权、分红决定权等禁止性条款。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宇清科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1)浙0522民诉前调7651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公司

于2022年2月11日才补发公告《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涉案

金额32,305,479.4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83%。

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作为特殊投

资条款协议签署方之一,为协议义务承担主体,未能及时披露

特殊投资条款且条款涉及禁止性事项,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年12月

30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

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2016年8月8日发布)第一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

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 (2019年4月19日发布)第一、

二、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第4.1、4.2、4.3条的规定。

- 4 -时任董事长吴月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挂牌公

司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

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杰、吴俊涵为《补

充协议(一) 》 《补充协议(二) 》签署方之一,知悉特殊投资条

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特殊投资条款且协议内容涉及禁止性条款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1.4条、第1.5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 (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负有责任,其知悉《补充协议(一) 》 《补

充协议(二) 》相关事实及重大诉讼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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