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3
证券代码:838563 证券简称:宇清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收到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2 年 9 月 8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8 月 29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宇清热工科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 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吴月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人
张勤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无
人
吴俊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
人
吴俊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
人
戴中坚 董监高 时任董事
郑晓春 董监高 时任副总经理
胡彬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 度报告。
二、未及时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且涉及禁止性事项
宇清科技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2月8日,召
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向1名机构投资者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鼎源中锐”)发行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7.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万元。发行股份于2018年4月24日挂牌并公开转让。2018年2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
民、吴俊杰、吴俊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署《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其中包含业绩承诺、上市对赌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禁止性条款。2019年1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吴俊杰、吴俊涵、张勤美以及宇清科技与发行对象鼎源中锐签订《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补充协议
(一)》相关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未经审议和披露,且涉及派驻董事代表、股东代表一票否决权、分红决定权等禁止性条款。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宇清科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1)浙0522民诉前调7651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才补发公告《涉及诉讼公告(补发)》,涉案金额
32,305,479.4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83%。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宇清科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作为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方之一,为协议义务承担主体,未能及时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且条款涉及禁止性事项,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2016年8月8日发布)第一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