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15
公告编号:2022-052
证券代码:838563 证券简称:宇清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杰、吴俊涵涉及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2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公告(补发)》(编号:2022-
001)、《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06)。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上诉人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涵、吴俊杰为与被上诉人平阳鼎源中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源中锐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 民初689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2日,诉讼原、被告达成和解;同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公司出具(2022)浙05 民终1530 号《民事调解书》,其
公告编号:2022-052
中涉及公司股权的和解协议为:“上诉人同意以双方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回购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公司)21%股份(903万股),股份回购款合计3600万元。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最长不超过10年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每年支付金额不低于360万元,支付完毕为止。上诉人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首笔股份回购款360万元,次年开始每年不迟于当年的12月10日支付当年的欠款,所有股份回购款最迟需在2031年12月10日前支付完
毕;上诉人支付完首笔股权回购款之后,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用股权质押的方式来替换长兴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但是上诉人必须确保整个质押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资产的绝对安全,确保相关股权能够顺利质押到被上诉人名下,双方配合完成股权冻结转成股权质押,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质押给被上诉人的宇清公司股份比例为
25%即1075万股,上诉人未支付完毕所有股权回购款之前,上诉人要处置未质押的15%(645万股)宇清公司股份,上诉人需事先征得被上诉人的书面同意。”
三、对公司影响
根据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1530号《民事调解书》,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月民、张勤美、吴俊杰、吴俊涵此次涉诉暂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2022)浙 05 民终 1530 号《民事调解书》。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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