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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01 00:06:5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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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 28 号
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清科技), 住
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
吴月民, 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宇清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质押其持有的
宇清科技股份 9,37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1.81%, 并在中国
结算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以上质押股份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挂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信息。
宇清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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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吴月民未能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宇清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月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要求,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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