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0
-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 28 号
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清科技), 住
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
吴月民, 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宇清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质押其持有的
宇清科技股份 9,37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1.81%, 并在中国
结算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以上质押股份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挂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信息。
宇清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2 -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吴月民未能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宇清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月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要求,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3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