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1
公告编号:2023-02121
证券代码:838563 证券简称:宇清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宇清热工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121
吴月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时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
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挂牌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
告。
二、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质押所持公
司股份 9378000 股并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1%。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后于 2023 年 2 月 17 补充披
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的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月民未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 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吴月民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将股权质押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公告编号:2023-02121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月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公司治理。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12号)
公告编号:2023-02121
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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