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通信:关于巨龙通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龙通信”) 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以及《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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