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09
证券代码:838597 证券简称:基业长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转让、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
公告编号:2022-009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如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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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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