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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05 15:34:22 股吧网页版
中林木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口头警告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05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8608 证券简称:中林木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口头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2021〕监 管 512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8 月 4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8 月 3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金龙路 66 号。

蒋首尧,男,1963 年 12 月出生,中林木业董事长、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1-021

龚江均,男,1975 年 08 月出生,中林木业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未在合理期限内披露股东蒋首尧的股份质押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股东蒋首尧质押 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36%。
质押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止。以上事
项未在合理期限内披露,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蒋首尧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龚江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对公司、股东蒋首尧及董事会秘书龚江均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编号:2021-021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及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2021〕监管 512 号)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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