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0
证券代码:838608 证券简称:中林木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于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
人蒋首尧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1、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出具(2021)浙 0683
执 3166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2、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2021)浙 0683
执 3048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3、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2021)浙 0683
执 2953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4、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出具(2021)浙 0683
执 2487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5、新昌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出具(2021)浙 0624
执 2774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6、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出具(2021)
浙 0602 执 3788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
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1、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0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嵊
州市天奴五金电器商店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首尧不得实
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
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
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
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
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15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嵊
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蒋首尧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08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
以南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蒋首尧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
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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