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22
证券代码:838608 证券简称:中林木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首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卫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婷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蒋首尧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蒋土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蒋锰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吴婷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29 日,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 093419102991 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
以名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黄泽镇金龙路 66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7)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654 号,建筑面积 13404.4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6792 平方米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
原告向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9 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 2117 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蒋首尧、蒋土香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 093419102892 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锰浩、吴婷婷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93419102891 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均约定:为确保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原
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在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8 日止的期间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1480 万元整及
合同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 0934191030004 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 1200 万元,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起始日前一日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5 个百分点,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金(共 120 期)。借款合同由合同编号为09341910299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由合同编号为 093419102892、09341910289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向被告浙江中林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借款借据编号 093419103000402,借款金额
为 1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9 年 10 月 30 日
止,约定放款利率 6.35%。
借款后,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可能危及债权安全,故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的约定,宣告被告浙江中林木
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到期。截止 2021
年 3 月 12 日,借款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 150 万元,尚欠贷款本金 1050
万元,尚欠利息(含罚息复息)73657.82 元,本息合计 10573657.82元。现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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