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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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95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95 号
致: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如
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永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5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上述股东均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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