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关于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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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受上海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除补充遗漏列示《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四川成都市武
侯区高翔东路 21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俞祖英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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