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9
关于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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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胡建雄律师、张杭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成都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高翔东路 21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俞祖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
股份 7,75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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