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7
证券代码:838656 证券简称:斯曼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为
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其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请示总经理后,对被担保单位做资信调查;
(二)资信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投资方、出资比例、实收资本、经营期限、主营业务等)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担保及资金运作情况。(例如:目前净资产、有无担保或被担保的存续案例、本期现金流量等)
3.被担保企业有哪些负债,负债构成。(包括:银行借款、债券借款及或有负债)
4.被担保企业主要的产品或服务情况。(包括:竞争方式、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和原料来源等)
5.被担保企业目前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回收期、数额、收回应收款的措施等)
6.被担保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存货数量、本年预期利润等)
况、合作时间等)
8.被担保企业管理者素质情况。
9.被担保企业近 3 个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备财务分析。
(三)相关部门在掌握上述资料后,写出分析报告,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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