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0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8675 证券简称:天一密封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针对该案件,我公司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多次找县政府进行协调,政府也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拟撤销执行,目前正在办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拓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
公告编号:2023-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我公司搬到产业集聚区,原老厂区政府收回,同时县政府出具了办公纪要,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政府下属单位)与我公司签订了收储协议,我公司根据收储协议及时搬离,并交付县政府管理,政府利用老厂区进行招商,陆续有 6 家公司进入老厂区。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期分批给付第一阶段经审计评估的费用 3200 余万元,2022 年全部支付到位。老厂区虽交给政府管理,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引起纠纷。
该案件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解除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收储协议》。
二、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储款 32,349,000 元。
三、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损失 115 元。
四、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32,349,000 元的资金占用费(详见判决书附件计算清单)。
五、驳回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 11 月 4 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行判
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针对该案件,我公司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多次找县政府进行协调,政府也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拟撤销执行,目前正在办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3 月签订的《收储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 32,349,115 元及资金占用费(自被告收到每笔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利率
公告编号:2023-027
加计 4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 7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为落实县政府《会议纪要》,2017 年 3 月原被告签订了《收储协议》,
依该协议原告向被告转款 32,349,115 元用于收储被告老厂区土地、厂房及基础设施,但被告未及时办理老厂区土地、厂房的过户手续。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县政府已进行调解,与法院进行了协商,法院拟撤销执行,目前正在办理。(二)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解除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收储协议》。
二、被告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储款 3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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