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7 号
关于对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密封),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产业集聚区长信路与德祥路交汇处东南角。
杨明祖,时任董事长。
朱建周,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一密封有以下违规事实:
天一密封因合同纠纷被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
诉,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该案件涉案金额
32,419,11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6.94%。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补充
披露。
天一密封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杨明祖、时任董事会秘书朱建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天一密封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一密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明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朱建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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