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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3 17:17:40 股吧网页版
奥莎动力:关于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西部证券作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主办券商公开查询企查查官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奥莎动力涉及重大诉讼如下:

1、(1)原告梁碧贞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聚福 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李汉军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湘 0121 民初 1028 号。

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碧贞返还投资款 7,700,000 元及利息(以 7,7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二、驳

回原告梁碧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原告梁碧贞向湖南省长沙县

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 年 11 月 10 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下达执

行裁定书(2020)湘 0121 执 5632 号。裁定结果:截止 2020 年 11 月 10 日,

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 770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6%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 36,805 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李汉军、黄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湘 0102 民初 7359 号。

判决结果:一、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280967.6 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951022.41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8年 3 月 26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等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如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处置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名下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奥莎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门卫等多处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黄字第 713024346、713024347、713024348、713024349、713024350、713024351、713024352、713024353、713024354 号),所得价款由其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汉军、黄艳对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汉军、黄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1)原告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伟业公司)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动力公司)、被告安徽硕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恒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皖 07 执

异 25 号。

裁定结果:中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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