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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4 19:11:41 股吧网页版
奥莎动力: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24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湘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城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易文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松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时人/其他负责人:甘云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松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嵇卫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时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元满、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朱东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智国、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城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城西公司)与被告湖南奥莎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制造公司)、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动力集团)、嵇卫鹏、第三人朱东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
院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立案后,依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城西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清求:1、判冷解除原、被告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奥莎制造公司支付原告 1%的工程款 108641 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59800 元。3、被告嵇卫鹏和奥莎动集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奥莎制造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及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 年 7 月被告嵇卫鹏与被告奥莎动力集团签约共同成立被告奥莎制造公司。2016 年 1 月被告与奥莎电梯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奥莎制造公司的厂房、试验塔、办公楼建设工程,并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期、计价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建设。后因投资方向发生变化,为顺利履行合同,经与被告奥莎制造公司沟通、协商后引入第三人作为
实际投资人进行投资。2016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约定工程所需资金由第三人负责,建设施工由原告组织实施,第三人可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参与工程建设及管理,第三人取得相应工程款,双方在最终核算后按约定分享利润。之后原告与被告奥莎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奥莎制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停工,在原告送达《停工函》等相关文件后,被告奥莎制造公司均未作回复,原告只能被迫停止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奥莎制造公司仅支付工程款 4080000 元,扣除《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损失 53000 元,被告奥莎制造公司只支付了工程款 4027000 元,其余款项均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查,被告嵇卫鹏和被告奥莎动力集团作为被告奥莎制造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导致原、被告
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故被告稽卫鹏和被告奥莎动力集团应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奥莎制造公司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鉴于第三人已就涉察工程款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且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合意,故原告仅主张未付工程款的 1%,其余部分由第三人单独主张。
(2)第三人朱东恩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第三人与被告奥莎制造公司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奥莎制造公司向第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0755467.998 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 2 分计算),同时依法确认第三
人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奥莎制造公司向
第三人支付占用 1000000 元资金期间的利息(自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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