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24
公告编号:2019-071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汉军、时任财务负责人
刘梅芬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2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动力”),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2、李汉军,男,1965 年 3 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3、刘梅芬,女,1966 年 11 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时任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19-071
(一)涉嫌违规事实:
奥莎动力将未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监督检验资格的第三方检验的特种设备销售合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合同作为相关定期报告收入确认依据,2017 年上半年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仅 212.65 万元,而《2017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将其披露为 2714.76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 2502.11万元。奥莎动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奥莎动力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汉军、财务负责人(《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签字人)刘梅芬。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奥莎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号)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决定:一、对奥莎动力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 万元;二、对李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三、对刘梅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 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可能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9-071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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