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山 东 英 拓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 DONG IFINITOP LAW FIRM
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源宜(山东)基因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英拓(峡)股字[2024]第 01 号
致:源宜(山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源宜(山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牟保国律师、程珊珊律师出席 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己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及其他信息资料一 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予以公告。
2 、 2024 年 4 月 29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 网 址 为
http ://www.neeq.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3、2024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242,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3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一) 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24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回避表决 。
(二) 审议通过 《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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