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14
证券代码:838687 证券简称:陕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
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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