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8691 证券简称:金益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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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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