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20 号
致: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木业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执业规则》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木业股份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木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18 日,木业股份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
系统披露平台(网址: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木业股份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
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00 在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淮河主持。
经查验,木业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木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木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木业股份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656,395,000 股,占木业股份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 87.33%。除木业股份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木业股份董事、监事。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木业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6,3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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