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706 证券简称:合纵连横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保证公司规范性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代表着所有者的权益,公司的资本归股东所有。公
司的股东大会是由股份公司的各出资方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六)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七)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八)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九)审议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十)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1.交易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2.单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六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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