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3
证券代码:838726 证券简称:敦善文化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该议案已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
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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