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5
公告编号:2021-031
证券代码:838727 证券简称:西倍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势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势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云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倍健”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卡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光清
公告编号:2021-03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 2 日,杭州势成与西倍健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杭州势
成向西倍健采购 100 万个 KN95 口罩,总金额为人民币 750 万元。合同签订后,
杭州势成依照约定向西倍健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是西倍健收到货款后,只提供了部分口罩,未供货的 817,000 个口罩对应的货款 6,532,500.00 元,西倍健未予退
还。经杭州势成多次催促,西倍健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出具了《退款质押协议》,
承诺于 5 月 10 日前退回全部款项,否则承担未退款项日 0.5%的赔偿金。虽然杭
州势成与西倍健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肥卡迪是实际和直接的交货人,并在交货后直接向杭州势成作出质量保证,故西倍健与合肥卡迪应为共同的卖方。
但是至今为止,西倍健尚余 5,532,500.00 元未能退回给杭州势成。
杭州势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西倍健返还原告货款 5,532,500.00 元并支付赔偿金(以未还款金额
5,532,500.00 元为基数,按日 0.5%的标准计付,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合肥卡迪对西倍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0)粤 0306 民初 2362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1、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
还原告杭州势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5,532,500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55325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付,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1-031
2、驳回原告杭州势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案件受理费 50,52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5,526 元由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 55,526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55,52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分期两年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直至付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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