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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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439 号
致: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据公司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以下简称“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苏顺良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年报编制工
作延期,故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未给股东权益造成实质影响。除此之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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