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4
证券代码:838736 证券简称:达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0 年 8 月 4 日,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针对上述案
件 对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贾雪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蕊、北京采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炼、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其建设项目唐山市智慧城市研发服务基
地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书》,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约定,项目总建筑面积 18366.83 平米,分为研发生产中心和大数据生产车间两部分,工程采用可调工程造价办法,并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工程验收合格且发承包双方结算后拨至工程结算额的 95%,余 5%为质量保证金。
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8 日进场施工,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组织施工,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工程竣工、被告入驻。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向被告提交了
结算资料,被告未提出异议。根据结算资料,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 38349813.94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现被告应拨付结算金额 95%工程款及 36432323.2 元,扣除被告实际付款欠付 12416323.2 元为被告目前对原告所负到期债务。因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极大资金压力,在多次协商、催收无果后,原告诉讼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提出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施工
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北侧、学院路西侧的智慧项目研发中心地上九层、地下车库一层,建筑面积 18366.83 平米,其中地下 3608 平米;大数据生产车间地上六层,建筑面积 4419.54 平米,以
实际竣工结算面积为准;工期: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工期为日历天数 375 天。主体结构封顶(不含二次结构)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26 日,项目总体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根据《补充协议》第 10.3 条约定:1、所有主体结构(不含二次结构)封顶工期如有延误,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处以每过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竣工日期如有延误,处以每过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3、所有过期罚款均单独计算且按天累计。
被反诉人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进场施工,但截至约定的竣工日期,因被
反诉人原因涉案工程仍有大量的施工工作未完成,导致涉案工程施工一直延误至2019 年 5 月,给反诉人的经营管理造成极大的损失。另,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和维修义务,截至目前公告编号:2020-025 产生了高额的维修损失。
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不予配合反诉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严重影响公司经营项目的申报及申请政府补贴等,给反诉人的经营造成严重的障碍及损失。
被反诉人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企业经营造成了重大的困难,反诉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2416323.2 元,并以 12416323.2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8 月 25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 倍支付违约金(利息)至实
际给付之日(截至起诉时利息为 90 万元)。
反诉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交付唐山市智慧城市研发服务基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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