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声明......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拟划转的国有股权 ......7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9
四、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9
五、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10
六、本次收购的定价方式及收购的资金来源......11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1
八、本次收购对合肥演艺的影响......13
九、收购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4
十、收购人与合肥演艺的重大交易......16
十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6
十二、结论意见 ......16
第一节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目标公司、合肥演艺、公司 指 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合肥演艺集团 指 合肥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人、合肥文广集团 指 合肥文广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人、合肥广电投资 指 合肥广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以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合肥文广集团持有合肥
本次收购 指 演艺 46.15%的股份和合肥广电投资持有的合肥演艺 53%的股
份,导致合肥演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收购报告书》 指 《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无偿划转协议》 指 《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声明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细则》、《5 号准则》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肥演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口头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说明,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本次收购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