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9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取得了公司保证,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相关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院北辰世纪中心 A 座 901-903 室(100101)
Address: Room 901-903, BlockA, North Star Century Center, No.8, North Star We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010-84377068 400-636-1117 传真/Fax:010-84377058 网址:www.jilailawyer.com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3.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经征求股东同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
镇中关村创客小镇 15 号楼 2 层 14 号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13,973,9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院北辰世纪中心 A 座 901-903 室(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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