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2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聪律师、韩超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107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震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107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17107360股。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10736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10736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10736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北京一骑当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10736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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