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38795 证券简称:风景园林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且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投资类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计划。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4.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三)董事长决策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不足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委托理财。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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