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8817 证券简称:苏力机械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本制度于 2020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
以下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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