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825 证券简称:金兴机械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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