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6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838825 证券简称:金兴机械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满利春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春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健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峰律师、郑冰欣实习律师、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分别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分别为:JX20200412ab、JX20200412ae),其中合同编号为 JX20200412ab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聚丙烯熔喷法非织造布在线驻极生产线(规
格型号 RP-600 型)4 台,合同总价 4600000 元”;合同编号为 JX20200412ae 的
公告编号:2020-028
《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聚丙烯熔喷法非织造布在线驻极生产线
(规格型号 RP-600 型)6 台,合同总价 6900000 元” 。2020 年 5 月 12 日,原、
被告双方针对合同编号为 JX20200412ae《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将购买数量由 6 套改为 3 套。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合同编号为 JX20200412ab《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四套设备,原告验收合格后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了上述四套设备的货款人民币 4600000 元,原告向被告也支付了合同编号为 JX20200412ae《产品购销合同》项下 3 套设备的定金人民币 1035000 元。
现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交付的上述四套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被告认为所交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产生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JX20200412ab《产
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JX20200412ae《产品购销合同》和 2020 年 5 月 12 日针
对合同编号 JX20200412ae《产品购销合同》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定金 1035000 元;
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460000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上述 2、3 两项合计人民币 5635000 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 9 时开庭审
理,目前还在审理中,尚未出裁判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28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促进诉讼进展,以保证我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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