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828 证券简称:尼兰德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以下对外投资范围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公司以下对外投资范围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10%以上、50%以内;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的10%以上、50%以内,且超过300万元但未超过1500万元;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未超过5000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未超过1000万元。
(3)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范围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条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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