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ST 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金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诗淼、宋晓鹏,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灏楠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旭文(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辉(河南灏楠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9 月元亨利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签订授
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元亨利公司向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
公告编号:2020-025
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灏楠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为原告的担保提供了信用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元亨利公司无法按期偿还本息,
原告作为担保人,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为元亨利公司代偿本金 1,800 万元,利息
435,261.2 元共计 18,435,261.2 元。
灏楠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作为担保人,应为元亨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元亨利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 18,435,261.2 元、资金占用费
221,223.13,共计 18,655,484.3 元;
2、被告灏楠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2018)豫 0191 民初 215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一、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 18,435,261.2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河南灏楠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对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739 元,由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灏楠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债权人积极磋商,解决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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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代偿款本金 18,000,000 元及利息共计 18,435,261.2 元。上述事
项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事项已对公司的财务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 0191 民初 21503 号《民
事判决书》
元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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